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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28  对外合作交流处    访问量:

为规范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深化、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原则
1.互惠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开拓、创新、合作、共赢”,是校企合作目标。
2.服务产业原则:为行业产业服务是学院基本的办学指导思想,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与企业拓展技术合作等深层次的合作关系,急企业之所急。
3.就业优先原则: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学院把有利于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校企合作作为优先发展方向。
4.分级管理原则: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对外合作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为开拓专业系部校企合作新领域做好前期相关服务工作;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实施与拓展。
二、校企合作的基本条件:
5.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中的骨干企业或新兴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的能力,具有较好业绩与合作诚信。
6.合作内容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或职业能力;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工艺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7.拟引进的合作项目要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三、对外合作交流处职责
8.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专业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不断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9.提出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10.重点抓好学院与区域产业、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合作工作,推动我院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1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配合实训处做好合作建设的院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院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12.积极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配合学院科研处做好相应横向课题的立项、研究、管理工作,以及技术交流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使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快速迈进。
13.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及网络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14.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
15.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四、专业系部职责
16.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与企业合作落实教师企业实践、课程建设、学生实习、技术研发推广、联合举办订单班等工作。
17.依托学院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招生的报名率、报到率、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就业率。
18.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19.拟定本部门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的具体方案,供学院决策,并按照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按程序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20.负责本部门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在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21.负责本部门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实现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22.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收益,即各办学单位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的收支平衡。                     
五、合作协议办理程序
23. 未经院长或分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书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本部门的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24. 对于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指协议中含有学院资金流动或学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动),由专业系部报联系院领导同意后进入执笔会签程序:一是专业系部与企业协商确定协议书面内容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律师初审,内审、计财、资产、就业等部门会签;二是分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审查;三是院长审批
25.对于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指协议中没有学院资金流动或学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由专业系部报联系院领导同意后进入执笔会签程序:一是专业系部与企业协商确定协议书面内容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查;二是联系院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三是由分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协议
26. 合作协议(合同)的执笔会签归属:学院与优势特色产业区域(县、乡镇、开发区等)合作协议,或学院2个以上专业系(部)与某企业的合作协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协调执笔部门与组织会签;学院某一专业系(部)与某企业的合作协议,由专业系(部)负责执笔会签。
27. 凡涉及到课程教学进程和院外实训等内容调整的,学院教务处与实训处参与校企合作协议的会签。
六、有关操作事项
28. 学院内外的校企合作基地授牌:首先,校企合作基地挂牌的的内容包括合作的实训基地、合作的技术研发基地、合作的培训基地或以上综合性合作基地等;其次,校企合作基地挂牌必须通过书面的合作协议明确校企双方的工作内容;第三,校企合作基地挂牌仪式原则上由院长或分管校企合作的副院长主持,必要时,可由学院授权相关负责人组织进行;第四,校企合作基地匾牌由对外合作处统一制作。
29. 校企合作的教师实践基地、学生生产实训基地以及订单冠名班等的确定:首先,由专业系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拟定合作基地或合建班级,经对外合作、教务、人事、实训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分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批准;其次,按程序签定书面校企合作协议;第三,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全程管理。
30. 校企合作横向课题(含项目)的校内确定:首先由当事人(或所在部门)将企业的授权研发委托书和课题研发计划送科研处审核;其次由计财处办理企业经费入帐手续后书面告知科研处;第三,科研处发文确定;第四,课题(含项目)的管理与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七、 经费与资产管理
31.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合作企业的开拓与交流工作,促进专业系(部)扩大合作企业的范围,推进重点专业的发展,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因推进校企合作工作需使用学院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的,应经对外合作处同意后实施,500元以上的经费需经主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32.合作企业对专业班级设立的奖学金,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发放的基本要求;并由相关专业系(部)会同合作企业,及时到学院计划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根据经费性质,学院财务部门开具代收奖学金、捐赠款等名目的合规发票或收据(经费性质根据校企合作合同内容确定并与合同约定一致);发放奖学金时,由专业系(部)根据合作协议及学生现实表现造表,经对外合作部门审查,由主管校企合作、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其它形式的合作经费,经系部拟定,经对外合作部门审查,由联系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33.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期间,各专业系(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仪器设备到货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帐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违反学院财经制度或廉政制度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按章处理。
八、合作协议的终止与延续
34.对于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应于本协议终止前40个工作日,由学院对外合作处组织有关部门按协议内容和有关规定完成综合考评;对于非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应于本协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执笔会签部门对合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学院对外合作处备案。
35.合作协议的执笔会签部门,应于本协议终止前40个工作日,与合作单位共同落实是否继续合作事宜,妥善处理好停止合作或继续合作的相关工作。
九、激励约束措施
36. 鼓励广大教职工支持和参与学院校企合作工作,鼓励引进合作企业设立奖学金,鼓励引进合作企业设立横向课题经费或研发费;学院每年安排一定的校企合作专项奖励经费,在专业系(部)中评选一定数量的校企合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7. 禁止个人私自以学院或部门名义与企业进行合作;如出现类似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私自合作行为;如私自合作造成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学院办学声誉等后果者,学院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律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38. 校企合作应当按照学院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专业系(部)或带队指导老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因此造成学生出现人身伤害情况者,部门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协议的档案管理
39. 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院领导签署的协议原稿,制订统一格式的对外合作协议,按程序签订。
40.由院长或分管对外合作工作的院领导审定签署的协议原稿,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年内存档,年底整理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41.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原件由学院档案室保存,相关部门保留复印件;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对外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原件由学院档案室和财务部门各保存一份,相关部门保留复印件。
十一、附则
42.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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